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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自律 机制,规范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环境和正当权益,提升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整个行业 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以下称“省协会”)《章 程》 ,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省协会致力于将行业自律工作全面引领至“重服 务、促发展”的新阶段,积极倡导并推广“价值为本,服务至 上”的行业自律新理念。要求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以 自律为基础,以现场行为为导向,实现从价格自律向服务自律 转变。全面加强项目管理机构的履职建设,引导企业将服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摒弃价格竞争,打破将合同双方视为对手的传统博弈观念,为建设单位担当、考虑参建各方利益,培养换位思考思维,建立共商机制,提升功能价值,实现共赢,确保达到“利益相关方都满意”的效果,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黑龙江省相关政策规定,恪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侵害工程建设中各参 建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经营合法合规、咨询专业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第四条 所有在黑龙江省从业的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 断指南》的规定,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行业垄断行为。
第五条 所有在黑龙江省从业的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和人员,如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排斥本公约,则视为无条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签订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宣示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本公约由省协会负责发布和实施,并受黑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和指导,省协会负责指导检查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并有权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省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协会理事会报告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自律
第七条 本公约所称建设工程咨询企业,指提供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投资、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运行 维护、BIM 及其他相关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履行行业社会责任,保障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业声誉和秩序,共同塑造“廉洁自 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第九条 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遵循专业配套、数量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配备项目人员和相关设施,确保管理职责有效履行,保障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
第十条 参与编制咨询服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概算阶段)的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人员配置情况,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编制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服务标准, 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通过降低服务标准、缩减服 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拒绝参与任何低于成本的工程咨询费的协商和谈判。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严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中标,损害国家及第三方利益。不得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等存在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确保项目所需相关专业 人员和技术设备的投入,聘用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重视从业人员劳动保护,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检查、考核及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任何应保密的信息, 自觉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申请资质等级时,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按照 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隐瞒、不伪造、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质后,人员配备仍需继续满足国家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严禁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 及省协会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检查和调研工作。积极反映行业问题,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声誉、阻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应及时举报、提供证据或者线索,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章 建设工程咨询项目机构自律
第十八条 项目机构应信守合同,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机构须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义务, 确保派驻人员符合合同要求,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机构应实行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遵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名制考勤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机构须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得将不合格产品按照合格产品签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机构应验收隐蔽工程,检验分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机构应如实记录建设工程咨询工作,不签署虚假或未经审核的文件,不签署不合格工程的计量支付文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咨询从业人员自律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应讲信誉、守承诺,实事求是提供专业服务,不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不得使用虚假证件、工作经历等欺骗手段获取企业聘用,不得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服务工程各相关方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收取贿赂,不得行贿,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约, 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单位名义个人承揽业务,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不为所服务的工程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 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申请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在个人执业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出租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印章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二十八条 省协会将不定期对从业个人信用诚信进行评价。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协会检查发现服务质量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据情节
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首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其列为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
第二次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次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将列入行业协会诚信记录档 案,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差异化管理、同时在年度信 用评价中予以减分或扣分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或举报的处理
在黑龙江省从事建设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 人均可向省协会提出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提供明确的诉求及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投 诉或举报人为单位的,资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或举报 的,资料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 印件,以便调查核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诉或举报将不予受 理。
被投诉或举报对象为会员企业及个人,经调查核实后,按 照第二十九条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投诉或举报对象为非会员企业及个人,将直接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严禁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或 举报。情节严重者,将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担任省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或相应职务的会员企业,如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者,省协会可按程序 罢免其在省协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情节较轻者,由省协会责成其所在会员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由省协会在全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内通报,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黑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 行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