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正当权益,提升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省协会致力于将行业自律工作全面引领至“重服务、促发展”的新阶段,积极倡导并推广“价值为本,服务至上”的行业自律新理念。要求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以自律为基础,以现场行为为导向,实现从价格自律向服务自律转变。全面加强项目管理机构的履职建设,引导企业将服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摒弃价格竞争,打破将合同双方视为对手的传统博弈观念,为建设单位担当、考虑参建各方利益,培养换位思考思维,建立共商机制,提升功能价值,实现共赢,确保达到“利益相关方都满意”的效果,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黑龙江省相关政策规定,恪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侵害工程建设中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经营合法合规、咨询专业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第四条 所有在黑龙江省从业的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的规定,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行业垄断行为。

第五条 所有在黑龙江省从业的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和人员,如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排斥本公约,则视为无条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签订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宣示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本公约由省协会负责发布和实施,并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和指导,省协会负责指导检查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并有权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省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协会理事会报告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自律

第七条 本公约所称建设工程咨询企业,指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BIM 及其他相关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履行行业社会责任,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业声誉和秩序,共同塑造“廉洁自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第九条 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遵循专业配套、数量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配备项目人员和相关设施,确保管理职责有效履行,保障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

第十条 参与编制咨询服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阶段)的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人员配置情况,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编制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服务标准,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通过降低服务标准、缩减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拒绝参与任何低于成本的工程咨询费的协商和谈判。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严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中标,损害国家及第三方利益。不得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等存在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确保项目所需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的投入,聘用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重视从业人员劳动保护,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检查、考核及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任何应保密的信息,自觉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申请资质等级时,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隐瞒、不伪造、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质后,人员配备仍需继续满足国家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严禁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协会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检查和调研工作。积极反映行业问题,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声誉、阻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应及时举报、提供证据或者线索,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章 建设工程咨询项目机构自律

第十八条 项目机构应信守合同,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机构须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义务,确保派驻人员符合合同要求,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机构应实行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遵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名制考勤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机构须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得将不合格产品按照合格产品签字。第二十二条 项目机构应验收隐蔽工程,检验分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机构应如实记录建设工程咨询工作,不签署虚假或未经审核的文件,不签署不合格工程的计量支付文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咨询从业人员自律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应讲信誉、守承诺,实事求是提供专业服务,不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不得使用虚假证件、工作经历等欺骗手段获取企业聘用,不得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服务工程各相关方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收取贿赂,不得行贿,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约,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单位名义个人承揽业务,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不为所服务的工程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申请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在个人执业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出租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印章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二十八条 省协会将不定期对从业个人信用诚信进行评价。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协会检查发现服务质量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首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其列为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

第二次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次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将列入行业协会诚信记录档案,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差异化管理、同时在年度信用评价中予以减分或扣分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或举报的处理在黑龙江省从事建设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向省协会提出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明确的诉求及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投诉或举报人为单位的,资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或举报的,资料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便调查核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诉或举报将不予受理。

被投诉或举报对象为会员企业及个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第二十九条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报送有关部门处理。被投诉或举报对象为非会员企业及个人,将直接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严禁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或举报。情节严重者,将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担任省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或相应职务的会员企业,如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者,省协会可按程序罢免其在省协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情节较轻者,由省协会责成其所在会员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由省协会在全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内通报,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黑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 下简称“省协会”)《自律公约》,规范建设工程咨询行业执 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咨询服务质 量,依据《自律公约》及《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黑龙江省从事建设工程咨询业 务的企业及人员。 

第三条 省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参与编制咨询服务费的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复 杂程度和人员配置,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制定招标控制价。若 发现招标控制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应及时向招标单位提示低价 招标可能带来的服务风险。 

第五条 省协会接到低价中标的举报或投诉后,自律与诚 信专家委员会牵头组建调研组,对被举报或投诉的项目进行不 定期的履职情况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服务内容减少或服务质 量降低的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招投标及《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 〔2023〕2 号)的规定。 

2、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服务 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基本程序的要求,是否存在服务内容或项目的缺失,具体检查内容将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 业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会项目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定。 一经确认,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其列为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 会重点监控对象;

(2)行业协会将监督并指导企业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 位的,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3)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将列入行业协会 诚信记录档案,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或项目进行差 异化管理、并在年度信誉评价中予以减分或扣分处理。 

对于拒绝配合检查的企业,省协会将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于通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中 标的企业,省协会将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并罢免其在协会中 所担任的职务(如有)。 

第七条 员工培训与项目巡查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健全考评体系,督促员工知识更新和新技术学习,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资 料、照片、影像等)。

企业还应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并保留相关记录(包 括但不限于巡查资料、照片、影像等)。 

对于上述工作表现突出,起到正向引领作用的企业,省协 会将在协会网站上予以表彰鼓励。 

第八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根据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配备项目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不得使用 虚假证件、工作经历等骗取企业聘用,不得同时与多个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 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所服务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如违反上述约定,经省协会核实后,将对个人进行不良信用处 理,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诚信评价 

省协会将每年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诚信评价。评价将基 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会项 目检查评价表》和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的《满意度调查表》, 省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 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451-82364011 ZXHYXH_HLJ@163.com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2号(亚泰商住院内)

  • 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 服务号 扫码关注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