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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阅读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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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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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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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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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企业会员注册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省全过程咨询行业(前期咨询、项目管理、设计、勘察、监理、 造价、招标代理等)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本会同 时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依法依规的开展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前期咨询、项目管 理、设计、勘察、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建筑工程各个阶段全过程管理服务的行业调研、评比、业务培训、专家管理、课题研究、技术咨询、制定标准、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政府委托工作及提供相关行业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方 针、政策,发挥协会在政府和行业、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建设工程咨询全产业链建设,持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二)接受国家或本省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研究 制定工作,依法依规参与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建设工程咨询行 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开展资信评价,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建设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讨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推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会员需求,举办形势报告会,组织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推动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 有关方针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推选、水平评价等活动,宣传优秀成果和行业服务价值,引导行业提 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信息平台,出版行业刊物等有关资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八)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覆盖项目决策阶段、建设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施工及其集成化服务),包括运营维护阶段,服务内容包含 技术与经济咨询和管理咨询等业务之一企业以及本行业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相关经济单位的法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 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一)经理事会或本会 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提名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4、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单位数量为1-285个,不能是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
(二)关心行业建设,热心协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参与处理协会事务;
(三)在建设工程咨询与相关服务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 献;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 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增补、罢免理事须由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 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权利;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 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 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表决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 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提名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数量为 1-95 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提名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秘书长1名, 副会长1-29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 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 15 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 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全权负责财务管理,本会法定代 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 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 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 席会议成员核签。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 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 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 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 通过。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0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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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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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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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企业会员注册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欢迎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从事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覆盖项目决策阶段、建设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施工及其集成化服务),包括运营维护阶段,服务内容包含技术与经济咨询和管理咨询等业务之一企业以及本行业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相关经济单位的法人加入协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五)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和提交《入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
(五)本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完成入会程序。
第七条 各企业机构应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企业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 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本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单位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负责人、联系人信息变更等,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晋升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理事产生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相关政策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推介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项目推介与合作平台;
(四)组织产业链企业的供需信息和新技术、新材料信息交流;
(五)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开展学术研究,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六)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培养服务;
(七)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会员及行业形象;
(八)引导和动员会员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九)法律纠纷调解;
(十)会员要求提供的服务。
第十八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公告。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四)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四章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可对会员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会员应当接受、配合,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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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阅读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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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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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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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从业者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与社会信誉,廉洁从业,促进建设工程咨询行业
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道德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在黑龙江省从事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人员。
二、基本道德原则
守法遵规: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规范。 自觉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咨询业务,杜绝任何违法违规操作行为。
诚实守信: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与报告。对客户的承诺要切实履行不得虚假宣传、夸大自身能力或提供不实数据,维护行业的诚信环境。
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与决策。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相关者,确保咨询服务成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与不正当利益诱惑,从业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方的财物、回扣、宴请、娱乐活动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馈赠。保持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维护行业的清正风气。
三、对从业单位的要求
资质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咨询项 目,不得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积极维护资质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定期对自身资质条件进行自查与提升。
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的质量责任与控制标准。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行业规范以及客户需求。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和服务价值。
人员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与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与职业道德素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鼓励员工持续学习与专业提升。
市场竞争: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参与市场竞争,不得采取恶意低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活动,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咨询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客户服务: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个性化的咨询服务解决方案。及时响应客户反馈,积极解决客户在咨询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保密管理:对在咨询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客户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严格保密。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给客户造成损失。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
四、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专业胜任: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与学术交流活动。关注行业最新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咨询服务方法与技术手段,确保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咨询工作任务。
勤勉尽责: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标准履行岗位职责。在项目咨询过程中,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确保工作质量与进度。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切实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服务。
独立客观:保持独立的思考与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扰与影响,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依据事实与数据,不得主观臆断、歪曲事实。
避嫌守正:咨询人员必须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及行业利益的经营活动。
团队协作:积极与团队成员沟通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咨询项目任务。尊重他人的意见与建议,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营造良好的团队工作氛围。
职业形象:注重维护自身职业形象,言行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在工作场合,穿着整洁、仪态端庄,展现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良好精神风貌。
培训活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主动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活动,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获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提升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五、监督与奖惩
监督机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对本道德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咨询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道德准则行为的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奖励措施:对严格遵守本道德准则,在咨询服务中表现出色,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行业协会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推荐参与优秀项目评选等,并将其诚信行为记录在行业信用档案中,供社会查询与参考。
惩戒措施:对违反本道德准则的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行业信用档案中。
六、附则
本道德准则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道德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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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阅读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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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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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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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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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正当权益,提升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省协会致力于将行业自律工作全面引领至“重服务、促发展”的新阶段,积极倡导并推广“价值为本,服务至上”的行业自律新理念。要求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以自律为基础,以现场行为为导向,实现从价格自律向服务自律转变。全面加强项目管理机构的履职建设,引导企业将服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摒弃价格竞争,打破将合同双方视为对手的传统博弈观念,为建设单位担当、考虑参建各方利益,培养换位思考思维,建立共商机制,提升功能价值,实现共赢,确保达到“利益相关方都满意”的效果,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黑龙江省相关政策规定,恪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侵害工程建设中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经营合法合规、咨询专业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第四条 所有在黑龙江省从业的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的规定,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行业垄断行为。
第五条 所有在黑龙江省从业的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和人员,如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排斥本公约,则视为无条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签订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宣示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本公约由省协会负责发布和实施,并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和指导,省协会负责指导检查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并有权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省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协会理事会报告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自律
第七条 本公约所称建设工程咨询企业,指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BIM 及其他相关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履行行业社会责任,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业声誉和秩序,共同塑造“廉洁自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第九条 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遵循专业配套、数量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配备项目人员和相关设施,确保管理职责有效履行,保障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
第十条 参与编制咨询服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阶段)的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人员配置情况,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编制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服务标准,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通过降低服务标准、缩减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拒绝参与任何低于成本的工程咨询费的协商和谈判。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严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中标,损害国家及第三方利益。不得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等存在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确保项目所需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的投入,聘用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重视从业人员劳动保护,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检查、考核及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严格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任何应保密的信息,自觉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申请资质等级时,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隐瞒、不伪造、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质后,人员配备仍需继续满足国家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严禁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协会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检查和调研工作。积极反映行业问题,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声誉、阻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应及时举报、提供证据或者线索,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章 建设工程咨询项目机构自律
第十八条 项目机构应信守合同,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机构须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义务,确保派驻人员符合合同要求,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机构应实行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遵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名制考勤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机构须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得将不合格产品按照合格产品签字。第二十二条 项目机构应验收隐蔽工程,检验分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机构应如实记录建设工程咨询工作,不签署虚假或未经审核的文件,不签署不合格工程的计量支付文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咨询从业人员自律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应讲信誉、守承诺,实事求是提供专业服务,不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不得使用虚假证件、工作经历等欺骗手段获取企业聘用,不得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服务工程各相关方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收取贿赂,不得行贿,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约,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单位名义个人承揽业务,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不为所服务的工程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申请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在个人执业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出租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印章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二十八条 省协会将不定期对从业个人信用诚信进行评价。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协会检查发现服务质量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首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其列为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
第二次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次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将列入行业协会诚信记录档案,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差异化管理、同时在年度信用评价中予以减分或扣分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或举报的处理在黑龙江省从事建设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向省协会提出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明确的诉求及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投诉或举报人为单位的,资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或举报的,资料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便调查核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诉或举报将不予受理。
被投诉或举报对象为会员企业及个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第二十九条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报送有关部门处理。被投诉或举报对象为非会员企业及个人,将直接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严禁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或举报。情节严重者,将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担任省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或相应职务的会员企业,如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者,省协会可按程序罢免其在省协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情节较轻者,由省协会责成其所在会员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由省协会在全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内通报,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黑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 下简称“省协会”)《自律公约》,规范建设工程咨询行业执 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咨询服务质 量,依据《自律公约》及《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黑龙江省从事建设工程咨询业 务的企业及人员。
第三条 省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参与编制咨询服务费的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复 杂程度和人员配置,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制定招标控制价。若 发现招标控制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应及时向招标单位提示低价 招标可能带来的服务风险。
第五条 省协会接到低价中标的举报或投诉后,自律与诚 信专家委员会牵头组建调研组,对被举报或投诉的项目进行不 定期的履职情况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服务内容减少或服务质 量降低的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招投标及《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 〔2023〕2 号)的规定。
2、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服务 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基本程序的要求,是否存在服务内容或项目的缺失,具体检查内容将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 业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会项目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定。 一经确认,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其列为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 会重点监控对象;
(2)行业协会将监督并指导企业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 位的,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3)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将列入行业协会 诚信记录档案,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或项目进行差 异化管理、并在年度信誉评价中予以减分或扣分处理。
对于拒绝配合检查的企业,省协会将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于通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中 标的企业,省协会将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并罢免其在协会中 所担任的职务(如有)。
第七条 员工培训与项目巡查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健全考评体系,督促员工知识更新和新技术学习,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资 料、照片、影像等)。
企业还应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并保留相关记录(包 括但不限于巡查资料、照片、影像等)。
对于上述工作表现突出,起到正向引领作用的企业,省协 会将在协会网站上予以表彰鼓励。
第八条 建设工程咨询企业应根据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配备项目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不得使用 虚假证件、工作经历等骗取企业聘用,不得同时与多个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 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所服务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如违反上述约定,经省协会核实后,将对个人进行不良信用处 理,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诚信评价
省协会将每年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诚信评价。评价将基 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会项 目检查评价表》和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的《满意度调查表》, 省协会自律与诚信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 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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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阅读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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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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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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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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